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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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41號
原告 蒲子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衣皓實業有限公司、 林斌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8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