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聲付字第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國良前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四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年十月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年九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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