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6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寶林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第三審確定判決(第二審案號: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511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1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張寶林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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