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92號上訴人 張純玉 訴訟代理人 賴俊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富桑 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6,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1年度家聲字第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