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00號
原告 陳仁隆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
被告 桑清泉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就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9年9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而上開土地之買賣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87,440元,有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可佐,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7,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三、然本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屏救字第1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項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於關於命暫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