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78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豪志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所提出帳號00000000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何以手機申請門號有3支,本件究欲請求其中何門號之費用。

三、請求金額中,各門號之電信費、專案補貼款各為多少(請以表格方式分列清楚)。

四、陳明電信費、專案補貼款之詳細計算式、說明計算之條款依據(請於行動電話申請書中標明清楚)。

五、請求之電信費計費期間為何、繳款期限為何、被告於何時起未依約繳費、於何時違約。

六、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七、敘明就專案補貼款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或更正訴之聲明。

八、請確認已提出各門號之完整歷史帳單(應載明計費期間、繳款期限、費用明細)

九、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狀(各門號應分列表明),所提出申請書、契約書、帳單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並應自行核算確認各項請求金額是否正確。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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