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763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家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6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說明電信費、違約金金額各為多少。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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