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6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心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孟夏 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4,78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