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05號聲請人 陳郭阿賢 妹代理人 陳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
┌──────────────────────────────────┐│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普通股│1│13│├──┼────────────┼────────┼───┼──┼──┤│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普通股│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