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87號原告 王維緒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 律師被告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成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曾彥傑 律師
林怡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8
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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