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73號原告 趙進貴 被告 許綺津
王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91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0日寄存在原告住所所在地之派出所,有送達達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於同年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