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專利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3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日以97年度補字第135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本件應送達於原告之裁定,係於97年10月15日寄存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而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應經過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