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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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71號原告 吳有華 被告 郭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居)所為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及新北市○○區○○○街○號5樓,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另原告稱被告在媒體上之發言對其名譽構成損害,而依本院勘驗光碟畫面所示,被告係在「臺北」接受媒體採訪。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洽,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陳筱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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