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東林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辯護人欄應更正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辯護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此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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