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創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黃詩涵附件:
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規定參照】。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301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
,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7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43×10=301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請補正說明本件聲請理由,包括債務種類及發生之原因、為何
積欠債務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並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財政部國稅局104至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巷○號3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如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釋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
之人?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至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釋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即105年3月15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5年
3月15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5年3月15日
至107年3月14日)之收入情形,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應提出相關收入之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
、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盡可能提出最近3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5年3月15日
至107年3月14日)之支出情形,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如無從釋明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本院自得不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支出情形為何?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
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5年3月15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5年3月15日迄
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