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36號上訴人 簡玲娟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吉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4,95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應於確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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