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谷建義
谷志強谷耶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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