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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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590號債權人 林宣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俊明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俊明發支付命令,依所提出之釋明資料影本所示,其車號0000-00車輛登記車主非本件債權人林宣宇,且據債權人陳報稱尚未實際維修車輛而支出費用,復未見債權人有自車主受讓該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情事,則該車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似仍為該車輛之所有權人即車主所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具狀說明得請求債務人賠償車輛損壞之依據(即債權人為該車損賠償之合法請求權人),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而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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