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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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89號上訴人 許明珠 被上訴人 黃政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2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4,170元;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任第三審訴訟程序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敘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人應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高維駿法官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