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60號原告 項小玲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被告 劉陳喜枝
劉奕生 劉奕光 劉芷青 劉學水 黃進福 黃國華 (原名 黃國男 ) 林木春 黃秀菊 黃育相 黃木貴 黃誠慧 劉京妹 劉寶貴 被繼承人 劉黃來妹 (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項小玲之居所應加列「新竹市○區○○里○鄰○○路○○○巷○○號」之記載。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二部分,原記載「⒊劉奕光,分割後之應有部分為:『23/11520』」,應更正為「⒊劉奕光,分割後之應有部分為:『23/115200』」。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二部分,原記載繼承人「⒏黃國男」應更正為「⒏黃國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