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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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1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國立中央大學法定代理人 周景揚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林詩涵 律師
張斐雯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必揚實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博 訴訟代理人 王勇智
高宏銘 律師複代理人 廖至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7月20日宣判,惟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於112年8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7法庭再開言詞辯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款規定,命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景揚到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林怡君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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