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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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泓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泓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泓威(下稱受刑人)因公司法等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公司法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誤繕為「103年6月間」、聲請書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誤繕為「103年間」、聲請書附表編號8「犯罪日期」誤繕為「102年9月間」,均更正如附表編號1、3、8該欄內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至12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4、5所示均為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2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之罪,附表編號3為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罪,附表編號6至10為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附表編號11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附表編號12為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各罪間之關係、受刑人於「定刑聲請切結書」所表示對定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3頁)及經本院函詢後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97頁),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6至1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證券交易法(判決附表一編號10)證券交易法(判決附表一編號7)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20日102年12月至103年11月間103年6月至103年8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6799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72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日期106年4月26日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7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判決日期106年4月26日110年3月11日110年3月1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321號(已執畢)新北地檢110年度執他字第1761號(編號2至5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編號456罪名詐欺(判決附表一編號4)詐欺(判決附表一編號4)公司法(判決附表一編號9)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至104年間102年至104年間103年8月間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110年3月1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他字第1761號(編號2至5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28號(編號6至12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公司法(判決附表一編號8)公司法(判決附表一編號5)公司法(判決附表一編號2)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間102年9月26日至102年10月4日102年1、2月間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1日110年3月11日110年3月1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28號(編號6至12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編號101112罪名公司法(判決附表一編號1)商業會計法(判決附表一編號3)偽造文書(判決附表一編號6)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11、12月間102年5月間103年5月間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5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109年12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96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1日110年3月11日109年12月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28號(編號6至12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