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解任暨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65號聲請人明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修銘 聲請人 郭俊麟
郭豐源 上三人代理人 陳榮哲 律師
高紫棠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吳榮美 間聲請解任暨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推薦適合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人選,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