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04號原告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邱建儒 被告黃研
王榮華 王豐鑫 王宗麟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叁拾玖萬貳仟肆佰叁拾貳元(計算式詳參附表:3,529,627元+3,058,342元+1,544,985元+259,478元=8,392,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涵文計算式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A部分:200,547元(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7.60平方公尺(A部分占用面積)=3,529,627元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B部分:200,547元(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5.25平方公尺(B部分占用面積)=3,058,342元
三、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C部分:198,075元(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7.80平方公尺(
C部分占用面積)=1,544,985元
四、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D部分:198,075元(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31平方公尺(
D部分占用面積)=259,478元
五、附帶請求土地租金損失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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