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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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86號原告新竹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壹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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