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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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申請解除限制住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8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度偵字第21703號案件中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聲請撤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限制出境,然聲請人於偵查中始終配合檢察官、調查局之訊問,並無任何隱匿或潛逃行為,而且聲請人在臺有龐大之家族事業,妻兒等家屬皆在臺灣,聲請人完全沒有出國逃亡之動機及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檢察官因本案對聲請人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等語。
二、經查,被告涉嫌之貪污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2月4日起訴,並於96年12月7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2月7日北檢盛成96偵21703、22674、24145、24950字第11801號函影本1紙在卷可佐。被告其後有無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自應由本院承辦法官另行審酌,故聲請人聲請撤銷偵查中之限制出境處分,已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