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9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190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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