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019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蔡宗宇 被告 鄭麗鳳 (原名 高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 陸拾肆元 自民國一○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陸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於民國95年6月30日將其對被告之本金暨相關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規定,於95年9月15日將債權讓與之事實公告於太平洋日報第17版,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太平洋日報公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23頁),是上述債權業已合法讓與,並自公告日起對被告發生效力,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台新銀行與被告間就易貸金貸款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諸被告與台新銀行所簽訂之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4項之約定自明(見本院卷第15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原告基於易貸金貸款及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對被告所提之本件訴訟均有管轄權,併與敘明。
三、次查,被告鄭麗鳳原姓名高麗鳳,於100年8月1日與養父母 高樹豊高賴昔 終止收養回復原姓,有戶籍謄本(現戶部分)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9頁)。又被告鄭麗鳳有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3年5月11日向台新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93年5月11日發卡起至103年5月7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新台幣(下同)19萬2,930元(內含消費本金8萬2,264元、利息11萬666元)未按期給付。循環信用利率自撥卡代償日起至第6個月止為年利率2.99%,第7個月起為年利率15.99%。復依系爭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又被告於93年10月15日向台新銀行申請「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核撥額度為20萬元,被告並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103年4月17日帳單結帳日止,共累計35萬6,088元(內含本金15萬8,891元、利息19萬7,19
7元)未為給付。依「台新銀行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㈢、為此,爰依兩造間之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等法律關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會員約定條款、代償卡專用申請書、客戶帳務查詢、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易貸金卡易貸專案申請書、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9頁);而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前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被告應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俐妙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國內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合計6,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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