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59號抗告人 林泳鰡 即鴻展工程行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59號抗告人 林泳鰡 即鴻展工程行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