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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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98號聲請人岱亨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岱亨金屬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上所載之發票人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單上所載並不一致,請釋明究係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或係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何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