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請求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1,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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