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0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6月9日下午5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葉文博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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