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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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附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原告乙○○上列二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二原告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被告丁○○男41歲
身分證統一住高雄縣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曾子珍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