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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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