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95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裁判案由:竊盜等主文甲○○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叁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