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
戊○○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 律師被告庚○○
己○○丁○○甲○○乙○○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調偵字第一0四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辛○○等人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