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35號原告 翁瑋勵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 蔡莉娜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被告 翁昇甫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梁永慶附表:
┌──┬───────────────┬─────────────┐│編號│原判決內容(判決附表一編號1)│更正內容│├──┼───────────────┼─────────────┤│1│台中市○區○○○路○○○號之房屋│台中市○區○○○路○○○號及│││及坐落之土地台中市南區下橋子頭│2至5樓之房屋及坐落之土地台│││段29之23地號之土地(以上權利範│中市○區○○○○段29之23地│││圍均全部)│號之土地(以上權利範圍均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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