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0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清海
余水漲 余心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余品嬅 間因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