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杰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送達不能依前二條(即民事訴訟法第136、137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朱杰輝(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99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之民國107年11月30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8年1月3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寄送至被告位於高雄市○○區○○里00鄰○○0號之住所(被告於準備程序中陳明其出監所後以上開地址為送達地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於108年1月14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吉東派出所,依法於108年1月24日午後12時對被告發生送達效力(最高法院94年度第1次庭長、法官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應自108年1月25日起算補正之5日期間。再被告住所係在高雄市美濃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之規定,加計在途期間6日,則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書期間應至108年2月11日(星期一)屆滿(同月4日至7日係農曆除夕及春節,同月8日為調整放假日,同月9、10日為星期六、日,均應順延之)。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從而,被告之上訴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