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98號聲請人寶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旗 訴訟代理人 王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俊良貿 │彰化商業│99年3月│121,500│DR426899│││易股份│銀行民生│25日│元│2│││有限公│分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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