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44號原告 高榮隆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鍾欣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高積祥高素珠 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應補正祭祀公業高積祥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事務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㈠按依最高法院民國97年8月12日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內容,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以祭祀公業為當事人者,若該祭祀公業經登記為法人者,應依記載法人之例,載為「○○法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若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載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則祭祀公業高積祥是否已登記為法人?又本件被告祭祀公業
高積祥之當事人能力或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應由原告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
㈢補正祭祀公業高積祥最新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該文件需
能查得祭祀公業所在地址、派下員全體姓名、祭祀公業財產明細、祭祀公業最新管理人姓名及住所等各項內容。
補正原告為祭祀公業高積祥派下之派下權比例。
提出被告祭祀公業高積祥最新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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