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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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聲請人碩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全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未蓋法定代理人蔡全振之印章。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