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