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26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黃金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金松於民國106年9月18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金松自106年4月26日至106年9月14日共消費簽新臺幣(下同)115,609元,但於106年10月11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125,04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