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洪亦楷洪聖凱
洪友勻洪錦興 葉芬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洪亦楷即洪聖凱前就讀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時,於民國92年8月25日邀同債務人洪友勻即洪錦興、葉芬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92年8月25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6年4月18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洪亦楷即洪聖凱自106年4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6,40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洪友勻即洪錦興、葉芬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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