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6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凌鳳 即克徠爾精品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凌鳳即克徠爾精品店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