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76號原告 謝邱麗玉 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5,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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