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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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 吳世昌 送達代收人 謝承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許明月 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裁判費13,0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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