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仁揚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仁揚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