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205號上訴人 郭龍森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被上訴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訴訟代理人 溫國岸 訴訟代理人 黃士齊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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